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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

車子停在黃線 (我想黃線是暫停線.....)

去辦一點事....

 

 

 

 

誰知

 

 

 

 

 

一出來就被托吊了> <

 

只看到地上留著用白色粉筆留下的鬼畫符=   =""

半信半疑半猜的打了電話...

民權拖吊場咧~~~~~~~~~~~

 

 

幸運的是

......

還好電話是對的

 

不幸的是

還在後面...

 

 

 

我叫了計程車 想說回家拿行照

 

 

剛剛打電話

小姐還一直對我說

24小時都可以領車歐歐~~~~~~~~       =    ="""

 

就在這時候...

 

坐著計程車  在回去路上.....

 

 

 

發現正拖著我的小車的拖吊車 > <

 

我跟司機說

追追 追 幫我追那個車 我的車正被他拖 > <

 

那個司機說

=    =

啊妳追也只能追到拖吊場而己

有什麼用 他不會放車的啦.....

 

 

 

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我說...

那好吧

還是回去好了......

 

回到家

翻啊翻的

 

 

找到行照了=    =+

打電話 確認語音電話說的地址...

 

 

出門

叫台計程車

出發                                  

 

 

 

好了終於到了...

發現一個管理員...

 

還弄不清東南西北的時後

 

 

發現一位大哥非常生氣的    管理員跟他說交錢的在那     指))

 

 

 

 

 

歐~~~ 原來在那交錢拿車啊~~~~o _ o

 

 

排那位大哥後面好了 他看起來很生氣 o . o

 

 

 

X! 多少啦!

什麼!!!  怎麼那麼多!!!!!!

xxx!

做個事都不行! 做個事也要跟在我旁邊拖吊 搞什麼!!! xxx!

 

 

 

0   0

 

 

場面有點火爆.....

裡面的太太也有點不爽了!

 

 

 

 

嗯嗯嗯 終於換我了...

 

給她看我的行照駕照

 

$1900!

 

什麼!!

 

我說

我停黃線暫停而己 也要1900歐歐?

 

她說

1000是拖吊費 我還沒收妳保管費歐!

900是罰單

她的罰單還是什麼的

 

說不清楚

我問了好多次才了解900是罰單

 

真是的!

我沒到半小時去拿車本來就不用管理費200

當然是1900=   =

 

 

交錢後

把一張白單交給管理員..

 

去檢查我車子有沒有怎樣...

 

聽說車子有怎樣的話

還可以訴訟...

 

(一定要檢查嘿~~)

 

然後進入車子 檢查東西

嗯嗯嗯 歌還在我下車的時後放的那條

讓引擊開一下看有沒有怎樣

 

 

 

嗯嗯嗯

好像沒事

 

於是開著去淡水散散心....

 

 

厚 真是氣人啦> <

我怎麼會碰到拖吊這種東西

我一向都是好市民啊> <

 

 

這裡把拖吊重點跟大家說一下好了@@"

今天被拖  (星期六)     <==== 表示六日有在拖嘿!!!

拖吊費1900  <=======1000 - 小型汽車 900 - 罰單    (200 - 小型汽車 一 天的保管費 / 24小時)

 

P.S.  大型汽車 3000元

 

提供一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車輛,改善交通秩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7條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指揮管理事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所委託民間拖吊公司(以下簡稱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及保管場,從違規停放車輛之移置及保管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執行拖吊勤務規定:
(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交通。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
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四聯單,一聯留存,其餘三聯應連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
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則不予指揮拖吊。
10、執勤員警應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
11、執行拖吊時如使用輔助輪,必須當場架設並拍照存證,執勤員警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12、發現拖吊之車輛為贓車時,拖吊公司保管場主任應於車輛進場後,儘速將查獲失竊車輛標籤張貼於該車明顯處,並即時通知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派員前往將車輛移置公有保管場,辦理後續追查及發還作業。
(五)執勤員警指揮拖吊違規停放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指示執行同條例第57條拖吊事宜。
(六)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
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七)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八)影響消防救災者其拖吊,執行時段、地點不受前(六)、(七)之限制。
(九) 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執行拖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21時,地點不受前(七)之限制;其餘時間依前(六)規定執行拖吊。


三、拖吊公司人員作業、車輛管理規定:
(一)拖吊車、司機、技工及保管場工作人員均應配掛停管處、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發之識別證,並遵守執勤員警指揮、督導。未配掛識別證之人、車禁止從事拖吊及保管場工作,司機並應攜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二)執行拖吊時,司機、技工應穿著標示公司之制服及反光背心,不得穿著拖鞋及嚼食檳榔、吸煙。
(三)保管場現場主任於9時至23時應留守場內處理拖吊業務,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四)拖吊車應將拖吊之違規車輛妥善移置至保管場,移置途中嚴禁隨車搭載領車人。
(五)駕駛人未辦妥領車手續逕自駛離保管場者,拖吊公司應以存證信函通知其回場補辦手續,不依通知補辦手續者,保管場應將相關資料交原舉發單位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執行拖吊及保管場之工作人員,應服從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停管處稽查人員之指揮、督導,不得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法令之行為。
(七)拖吊車應依停管處規定之顏色及編號塗裝並加噴拖吊保管場名稱,保持車體清潔。
(八)拖吊車除由執勤員警指揮執行拖吊或檢修外,應一律停放於所屬保管場內,不得停放他處。
(九)員工離職時,拖吊公司應將其識別證,於三日內送繳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備查。
(十)保管場內應指派專人接聽民眾領車查詢電話、協助民眾辦理領車或放行等事宜,態度應親切有禮。
(十一)拖吊時,不得藉故與民眾互相鬥毆。


四、保管場作業管理:
(一)保管場人員,對於拖吊進場之車輛,應即檢查車身外觀有無明顯損壞,並核對「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記載(包括車號、時間)是否相符後,註明進場時間蓋章簽收,以明責任,並正確輸入車號及車種等資料,以利民眾語音查詢。如有錯誤、延誤或遺漏未輸入者,應即改(補)正。已完成領車者亦應立即輸入電腦銷案。
(二)保管場之電腦系統或數據線路發生故障時,應主動通知電信公司修復,並即向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報備,於二十四小時內補行輸入。
(三)領車時應請民眾辦妥下列事項
1、出示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2、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3、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
(四)保管場人員於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應開立經核章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五)保管場人員發還被拖吊車輛時,應登記領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將「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及放行條(註明停放位置)交與領車人領回,如發現有偽造、變造或冒領情事者,應通知轄區分局依法處理。
(六)被拖吊之車輛移置保管場,未逾半小時者(以移置進保管場後保管場人員輸入電腦之時間為準),不收取保管費,保管場應製作告示牌,告知民眾到場領車時,應立即向櫃檯登錄到場時間,以為收取保管費之依據;如有爭議,依錄影紀錄之時間為準,如保管場無法提供錄影紀錄者,一律以半小時內領車計算。
(七)拖吊公司當日收取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據及配合執行之保管單、通知單、日、月報表、放行條、統計表等資料,應妥善保管並接受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停管處之督導及查核。
(八)保管場之人員及設施(如大門警衛、領車窗口、標示牌、監視系統、人員配置等)均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定辦理。


五、拖吊申訴及車損申訴案件處理規定:
(一)拖吊進場之車輛,違規人有異議者,仍應請其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由保管場作業人員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交付違規人,請其逕向應到案處所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訴。
(二)遇有車損之申訴案件,拖吊公司應主動與車主協商,如無法達成協議,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得要求拖吊公司,於三日內提出非因拖吊作業致車輛損壞之存證錄影帶或照片協調之;如拖吊公司無法提出,一律以申訴成立處理。
(三)拖吊公司因執行拖吊作業,致被拖吊車輛內部損壞,無法以照相、錄影舉證者(如變速箱、中控鎖損壞、底殼破損等),亦應負責協商解決車損之事宜,必要時,並得請原廠鑑定。
(四)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得依事實需要就該車損申訴案件召開協調會,拖吊公司有準時出席之義務;如經確定損壞應予賠償者,車主得要求回原廠或以原廠之零件修復。
(五)拖吊公司遇有拖吊或車損申訴案件,應由保管場主任級以上人員出面處理,並記錄說明,不得拒絕或迴避不理。
(六)因延誤輸入車輛電腦資料,致民眾無法適時查詢者,不得收取該車全部之保管費。
(七)
民眾要求刷卡方式繳納費用時,保管場不得以刷卡機損壞或其他不當理由拒絕。

 

 

 

重點整理完畢 請參考...=   ="

 

順便提供台北市 台北縣的拖吊場電話 地址...

 

 

臺北市

 

基河保管場/ 2885-1871/ 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6號旁

撫遠保管場/ 2746-9092/ 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419-1號

成功保管場/ 2651-6655/ 臺北市南港區成功路1段53號

民權保管場/ 2791-2159/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5巷50號

重慶南保管場/ 2304-8969/  臺北市中正區泉州街1號(重慶南路2段66號)

復興南保管場/ 2705-2481/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47巷10號

士林保管場/ 8866-3632/ 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328號

大佳保管場/ 2504-1177/ 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臨336號

萬盛保管場/ 2931-1161/ 臺北市文山區興順街2號

仰德保管場/ 2396-5123/ 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5號1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有交通違規車輛代保管場/ 2793-3501/ 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193號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濱江逾期車輛第一放置場/ 2509-4915/  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199巷1號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濱江逾期車輛第二放置場/ 2760-1244/ 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865號對面

 

如果真的碰到地上的字看不清楚的時候.... 到這個網上去查查自己的車號吧=   ="

http://163.29.173.252/tpwebphp/bowsearch.htm

 

 

臺北縣

 

中和拖吊保管場/ 2225-3201 / 中和市中正路637605號之1

三重拖吊保管場/ 2975-2780 / 三重市成功路臨時1

板橋拖吊保管場/ 2254-2414 (2258-4091) /  板橋市民生路3段臨266-4

海山拖吊保管場/ 2252-1684 (2252-1707) / 板橋市文化路二段654-10

新莊拖吊保管場/ 2996-5338 (2992-7885) / 新莊市思源路臨1-1

蘆洲拖吊保管場/ 8286-6700 (8286-6701) / 蘆洲市長榮路156-6

樹林拖吊保管場/ 2685-5786 / 樹林市樹新路205-1

三峽拖吊保管場/ 8970-0217 / 樹林市大成路150-1

淡水拖吊保管場/ 2805-7171 / 淡水鎮沙崙路129

土城拖吊保管場/ 2269-6290 / 土城市忠義路7611-1

汐止拖吊保管場/ 2643-0305 / 汐止市大同路一段5154730號之1

永和拖吊保管場/ 8923-7016 / 永和市保生路55-3

大型車拖吊保管場/ 3234-8502 / 中和市新民街12-3

和平拖吊保管場/ 2904-7071 / 泰山鄉台麗街65

全洋拖吊保管場/ 2223-5667 (3234-5481) / 中和市新民街5-1

大洋拖吊保管場/ 2278-9355 (2278-9356) / 三重市五谷王南街9號之2

元和拖吊保管場/ 2250-7670 / 板橋市民治街5732號之1

金萬輝拖吊保管場/ 2910-8418 / 新店市寶橋路23518

 

 

臺北縣拖吊車(場)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相關規定

 

一、 本作業規定依「臺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暨「臺北 縣政府租用民間拖吊車(場)作業辦法」訂定。 依法執行勤務警察之勤務管理事項:

(一)交通警察應依本局規劃之區域、路段,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執 行違規停車車輛之取締及拖吊。
(二)依法執行本局核派交通勤務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人員)方得調用本局所租用之民間拖吊公司執行拖吊。

(三)依法執勤人員應指揮拖吊公司將所拖吊之違規停車車輛,拖移至本局核定之該民 間拖吊公司保管場,並即輸入被拖吊車輛資料,以利民眾利用拖吊語音查詢系統了解車輛去向。

(四)本局得不定期調派民間拖吊公司所有拖吊車輛由依法執勤人員指揮,於特定時間 執行某路段之違規停車取締拖吊作業。

(五)依法執勤人員於拖吊車到達現場時,應即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督促做好左列措施始執行拖吊:

1、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工作時,應於適當地點放置必要之警告設施,並指揮管制來往車輛以策安全,並避免妨害交通。
2、對於違規停車非經完成填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 序,不得執行拖吊。於開始執行拖吊上架中,如駕駛人已到現場,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車主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摯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執行汽車拖吊時,未架輔助輪者,倘拖吊車及被拖吊車輛已拖離原地,則不得依被拖吊駕駛人之請求而於中途放車;架設輔助輪者,輔助輪架設完成且完成照相存證即不放車。執行機車拖吊時,倘已吊上拖吊車放穩妥當,得不依被拖吊機車駕駛人之請求而於繼續執行拖吊作業中放車。
3、執行拖吊違規停車車輛時,應照相存證並責由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之地面,用有顏色之臘筆書寫000000車拖吊至000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
4、 應同時填摯「拖吊妨害交通車輛作業通知單」三聯單,一聯留存,其餘二聯應連同所填摯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二、三聯交拖吊司機送往保管場。
5、「拖吊妨害交通車輛作業通知單」應依序號使用,若有塗改,須由執勤人員簽章;若另有作廢之作業通知單應於翌日繳回本局。
6、車上如有明顯之值錢物品(以目光可及為限),應填列於「拖吊妨害交通車輛作業通知單」內。
7、指揮執行拖吊時,應於被拖吊車輛車門四周貼封條,並於封條上書寫車號、日期、註明執勤人員編號。

(六)依法執勤人員嚴禁接受拖吊公司(人員)任何招待及餽贈。
(七) 依法執勤人員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應以下列項目為限,其餘以逕行填摯「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舉發為原則。

汽車:



  1. 併排停車。
  2. 施工路段違規停車。
  3. 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及消防栓前停車。
  4. 佔用車道停車及迴轉道停車。
  5. 路口十公尺停車及紅線停車。
  6. 紅磚人行道、騎樓地停車。
  7. 重要幹道黃線違規停車。
  8. 特定地區違規停車(如公有路外停車場周邊地區,獎勵民間興建之路外 停車場周邊地區,公共場所出入口、涵洞)。
  9. 其他顯有妨害交通之違規停車。
    

機車:



  1. 在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之人行道上停車。
  2. 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十公尺範圍內停車。
  3. 佔用快、慢車道停車。
  4. 佔用汽車停車格位。
  5. 其他顯有妨害交通之違規停車。
    
八)實施拖吊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必要時經本局認可得延長或縮短。
民眾至保管場領車時,應先核對車輛證件,符合左列要件之一者,始能辦理領車手續:

1. 經出示行照並核對與本人駕照或身分證相符者

2. 非車主持有行照領車時,須備本人駕照或身分證查驗存證。

3. 如無行照但持有車輛原始證明者(出廠及檢驗證明)應附駕照或身分證查驗。

4. 如無行照及車輛原始證明者,經保管場同意,出示駕照或身分證查驗存證,並填寫切結書乙份,即可領車。





二、拖吊費及保管費:

拖吊費及車輛保管費依據台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七、八條規定收繳。其計算方式如下:

1. 一律按車次計算,遇有一車在同一天內被拖吊兩次以上者,按拖吊次數分別計算之

2. 保管車輛日期計算,以午夜十二時為基準

3.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各類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費數額明細表(單位以新台幣計算)


    
車輛種類:機器腳踏車
拖吊費用(車輛/次):200元
車輛保管費(車輛/日) :100元

車輛種類:小型車輛
拖吊費用(車輛/次): 1000元
車輛保管費(車輛/日) :200元

車輛種類:大型車輛
拖吊費用(車輛/次): 5000元
車輛保管費(車輛/日) :500元

車輛種類:貨櫃車
拖吊費用(車輛/次): 6000元
車輛保管費(車輛/日) :600元
註:違規停車被拖吊之汽機車,如尚未拖吊進入保管場,而領車人已在保管場等候領車者,應免予收繳保管費,並在收據上註明「車未進場前已候領」字樣。
    

三、申訴:


1.拖吊進場之違規車輛,違規人領車時對於違規事實有異議,應先繳納拖吊費及保管費,並請違規人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后至到案處所或向各分局六組、交通隊或警察局申訴。

2.拖吊進場之失竊車,不得向失主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車主領車時 應檢具相關資料及證件,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訴,經查證無誤後,車輛依法發還。

3.拖吊公司執行拖吊工作前,如遇被拖吊車輛已有損壞狀況,應先自行拍照或錄影存證後再行拖吊,照片並應能明確顯示發生現場及事實損壞狀況,遇有因拖吊致車損之申訴案件,應自行與車主協商,如無獲致結論,須應本局之要求於一週內提出存證影帶或照片,依法處理之。如無法提出,則須負賠償責任。

4.拖吊公司因執行拖吊工作造成被拖吊車輛內部損壞,雖無法以照片舉證(如變速箱損壞、機械損壞)或拍照不到之處(如底殼破損)而可歸責於該公司者,亦應負賠償責任。

 

台北市 台北縣有點不一樣 要注意歐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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