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跟我有點像的case

請看...

 

目前在一家公司任職OP時間為一個半月左右
最近找到副工的工作
所以於接到聘書的隔天就來公司辭職
新公司要我報到的日期和我向他辭職的時間是差四天
沒想到課長說不行說走就走
硬是要我多做半個月
還說「你現在就走 我不保證你領得到十月份的薪水....」
十月份我每天都準時上班他居然說這樣的話
這句話聽了真的讓人很生氣
我跟他說勞基不是說做滿三個月才要十天前告知
因為新公司人事通知我錄取的時候
我就先問過那邊的人事像我這樣的情況是不是說走就可以走
他說我任職未滿三個月照勞基法規定是可以的
但課長他說是公司內部的規定
可是他翻員工手則翻了老半天也翻不出他說那條規定
我想說好聚好散跟告知新公司後
新公司也答應讓我延遲二個星期報到
我想請問如果我不理那課長堅持要走的話
他可以扣我薪水嗎?
還是會在離職證明上要我再做二個星期但我不做的這段時間寫上曠職呢?


他好好跟我講說公司要段時間補人
所以要一個星期或兩個星期的時間補人進來
這樣不可以嗎?
人善就要被人欺嗎?


沒錯... 人善就要被人欺嗎=   ="

 

請看看別人的建議:

 

唔...勞基法好像沒有規定要離職要提前幾天提出
每個公司有各自的規定
有的會規定什麼等級的人需要在幾天前提出
例如現場人員三天前要提出,課長級的要2星期前提出

...

看樣子是看職位的...

 

 

        我比較好奇你們公司有多少位op?

        10個,那少一個可能人力會難調渡

        100個,不差那一個

         照勞基法,未滿三個月是可以說走就走

嗯嗯嗯 說走就走 這句話不錯...

 

 

照勞基法規定,你要走就可以走
只要有完成公司規定的離職手續就可以了
主管不批准也沒用,只要有表達到你要"離職"的意思就可以了

...

還好有這個條文...

你們知道嗎? 老闆叫我寫離職信 還叫我寫12日

但是我今天還是有去上班 他難到是想發薪到12日而己嗎

本來我只覺得只有可魯是壞人...

但是我漸漸覺得老闆也不是什麼好人

應該都是一樣的...

還好我這個決定是正確的

錢少真的不用忍

人善就要被人欺嗎?

我的回答是

no

 

反正也只是在幫同事的忙讓他們不要因為我不做而太忙, 後天去弄個段落吧...

 

 

請繼續看... 重點的勞基法條文來了!

 

服務證明書之發給
  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違反不發給者,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之處理方式
  勞基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工資之發放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第二十七條復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可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只要是勞工已經提供勞務,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之工資,雇主自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謀職假之給與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資遣費、退休金之發放
  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員工資遣費
定期契約於期限屆滿而終止勞動關係時,雇主可不發給資遣費
勞工退休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並依勞基法規定,請領退休金
職災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須負補償之義務。勞工所得受領補償之權利,並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雇主仍負有繼續給予災害補償的義務
自請辭職之預告
  勞工自請辭職時,必須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在法律術語上是一種形成權之行使,並不須得到雇主之同意,只須離職之意思表示已送達公司即可,不過,實際上,離職者多是依循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填具公司制式之離職申請單或其他類似文書。

 

 

請勇於對不健全的公司說NO!

不健全的公司具備四項因素!

想找個好工作好好地一展長才;卻擔心公司是否又是一家掛羊頭賣狗肉的劣質公司。長久以來,求職安全與企業資訊的取得一直為現今台灣就業人口最關心的議題之一。據統計資料指出,約有四成的求職者或其親友曾於求職的過程中受騙。主要有下列幾項:
1、實際的工作內容與面談所言不符
2、公司營業項目不實
3、個人資料被公司不法盜用
4、假藉徵才名義行推銷之實
一般而言,求職者在求職的過程中有受騙的經驗發生,不外乎是沒有事先做好調查應徵公司體質健不健全的防範工作,求職朋友不妨從下列幾個步驟檢視自己的求職流程:
分析徵才啟事
面對五花八門的徵才啟事,應慎重打聽或與親友商量,待有充分的瞭解才可考慮答應前往應徵。不論是從何種管道所獲悉的工作機會,求職者都需要仔細分析。其實只要小心觀察,劣質公司或工作內容不詳的職務還是有些端倪可循:
1、同一個徵才啟事長期不斷出現
2、徵才啟事上無刊登公司名稱及住址
3、利用信箱號碼及電話徵才
4、徵才啟事上的聯絡電話是行動電話
5、直接列出月薪多少(尤其是報紙上的人事分類廣告)
6、不合情理的廣告如輕鬆高薪月入數十萬元、不需經驗、可先貸款等)
蒐集公司
在確定前往應徵後,小心做好面試前的準備工作-摸清公司的底細。打聽公司的背景,除了安全上的考量,也是求職者面試前的例行功課之一,讓自己對即將面試的公司有初步的認識。
1、主動出擊:直接以電話探問公司背景、經營項目、員工多寡及工作內容
2、詢問專業:如是透過職業介紹所求職,應先查證其是否為登記許可有案的合法介紹所
3、資料查詢:可以到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中查詢是否登記有案並查詢公司營業項目為何,如有企業網站可至該網站大致瀏覽一下
4、旁敲側擊:詢問親友有無耳聞該公司
5、人力網站:到104人力銀行(www.104.com.tw)查詢該公司的簡介
留意面試情況
面試當天更應提高警覺,用心觀察面試地點及場合的情況,一方面為保障自身的安全,另方面可藉一些小細節觀察該公司的企業文化。
●個人安全:
1、赴面試前應向親友詳細交待面談之時間地點
2、面試前提早十分鐘到,先觀察一下面試地點附近的地理環境與對外通道
3、有無管理員及門禁
4、是否位於舊工廠房、偏僻無人之處或住宅區
●求才啟示真實性:
1、有無公開的公司招牌及張貼告示各類登記證書
2、面試地點非徵才啟事上的地址
3、評估薪資是否合理,高額酬勞未必是合理的報酬
4、付一筆費用接受長期課程訓練,閃避正式工作日期
●個人權益安全:
1、不給身分證原件,也不隨便簽名蓋章
2、須提供親朋好友名單
3、須匯入金錢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
4、不需經由甄試,僅先繳納報名費或保證金的就業機會
●公司文化或工作權益:
1、觀察辦公室隔間及員工座位的佈置(私人物品越多,表示員工對該公司較有向心力)
2、為確保自身權益,確實就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詢問清楚
3、觀察洗手間的情況(越乾淨,表示員工有把公司舒適化的傾向)

由以上的項目為依據去衡量一個公司的體制健全與否,培養自我求職自救警覺的觀念,方能達成『下一個工作會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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